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内府发〔2009〕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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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09〕46号
信息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经研究决定,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筹范围
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
二、统一政策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一按《内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府发〔2007〕5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基金管理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计划管理。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生育保险基金进入市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各级经办机构按月将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上解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基金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及时划转市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之前市、县(区)结存的生育保险基金全部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今后的支付准备金按3个月支付计划安排。
(四)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做好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下达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清欠计划,按季度核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
四、加强目标管理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清欠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能力,保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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