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内府发〔200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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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
内府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调剂范围
参加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
二、统筹调剂项目
内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包括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一次性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统筹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
统筹调剂金按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收额的8%提取。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缺口。
(一)市本级和各县(区)完成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并按时足额上解统筹调剂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出现赤字时,统筹调剂金予以调剂。
(二)市本级和各县(区)未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任务或未执行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的,统筹调剂金不予调剂。
(三)市本级和各县(区)按季度将统筹调剂金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赤字时,由同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调剂基金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予以调剂。统筹调剂金上解、调剂的具体程序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文下发。
四、加强目标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各县(区)政府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内府办发〔1999〕104号)精神落实工作、奖励经费,加强征缴扩面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统筹基金监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杜绝医疗保险基金违规支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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