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医疗保险局际联席会第13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13〕133号)要求,从2013年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大学生)为每人每年295元,年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年460元。

扩权试点县除中央、省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试点县政府负担。由市、区政府补助部分,市政府补助市中区每人每年12.4元,补助东兴区每人每年12.7元,其余部分由区政府负担。

个人缴费和补助标准不变。具体缴费标准为: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80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10元,个人缴费5元;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80元,属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85元,个人缴费95元;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结算标准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由2800元提高到3200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由2200元提高到2300元。

三、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6.9万元提高到19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1.5万元。

四、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个人账户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省内外先行试点市(州)做法,拓展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功能,除现行的功能外,本着自愿原则,允许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医疗保险服务费用。

五、本通知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额结算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调整政策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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