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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攀办发〔2010〕92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攀办发〔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市政府决定,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统帐结合”和“单建统筹”参保方式,下同)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6万元,其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按现规定支付。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9万元,其余部分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机构按现规定支付。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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