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攀府发〔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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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攀府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从2010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为140元/人·年,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由320元/人·年调整为360元/人·年。缴费标准调整后增加部分由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承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8〕52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待遇
(一)起付线标准
1.参保大学生、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报销的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20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仍为100元,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50元。
2.持有《攀枝花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参保居民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
(二)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由19万元调整到25万元。
(三)报销比例
1.参保大学生、学生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5%。
2.2007至2011统筹年度连续5年缴费的参保成年居民(大学生、学生儿童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提高报销比例后未按规定续保缴费的,不再享受提高5个百分点的医保待遇。参保成年居民中连续缴费未满5年的,报销比例不变。
3.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报销比例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不分人员类别均按80%的比例报销。
(四)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1.在校大学生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标准由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大学生参保人数划入高校包干使用。统筹标准调整后,高校在统筹年度内结余的包干费用可结转下一统筹年度使用,也可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等。超支部分由高校自行解决。一个统筹年度内,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各高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除大学生以外的其他居民
(1)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2)其他参保居民,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以内的由参保居民个人承担,超过100元以上的,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由100元调整为200元。
(3)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在市内除三级医院以外的任何一家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统筹年度内累计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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