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的要求和积极稳妥、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市政府决定调整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15统筹年度起,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人·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人·年。筹资标准提高后,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400元/人·年,其中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360元,个人缴纳40元;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620元/人·年,其中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360元,个人缴纳260元。

二、调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15统筹年度起,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调整为20元/人·年,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筹资标准调整为60元/人·年,并从2015年统筹度起不再单独征收,其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均合并到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统一征收、支付。

三、提高困难人群参保政府补助标准

在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普惠补助的基础上,从2015统筹年度起对下列困难人群参保增加缴费补助,增加后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一)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中困难人群的缴费标准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下同),个人不缴费;

3.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在校大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中困难人群的缴费标准

1.持有《低保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以及持有《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2.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个人缴纳70元。其中,持有《残疾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低保对象,个人缴纳20元;

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个人缴纳80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50元;

5.具有攀枝花城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或非父母双亡但事实无父母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或县(区)财政予以解决。

(三)上述困难人群的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由县(区)依据城市医疗救助、残疾人帮扶等相关政策规定,在其相应的资金中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

四、提高医保待遇

(一)提高报销比例

从2015年1月1日起,除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外,参保成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1.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

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

按成年居民缴费标准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到35万元;支付超过6万元的,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不分人员类别,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三)建立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

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我市居民医保实际情况,坚持统筹兼顾和稳妥起步的原则,试行定病种,定医疗机构,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有效期的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补助办法,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调整低收入家庭标准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攀办发〔2012〕87号)要求,从2012年11月起,我市主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75元/人·月调整为330元/人·月,全市参加居民医保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特殊补助的家庭成员,均按人均收入不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660元/人·月)执行。

本通知除筹资标准、政府财政补助标准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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