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攀办发〔2011〕25号
颁布日期:2011-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攀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实施后,全市各县(区)年满60岁的老年

农村低保对象不缴费均可参加新农保,并按我市目前统一规定标准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

二、我市已试行新农保政策的东区、西区、米易县、盐边县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继续按照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基础养老金,此通知下发后原来未纳入新农保政策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在办理参保手续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

三、我市还未开始试行新农保政策的仁和区,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均应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0元。

四、已纳入国家试点的米易县和盐边县,所需资金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攀府发〔2010〕1号)的规定执行。

五、我市先期开展新农保试点的东区、西区和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仁和区发放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负担国家统一标准55元的50%,其余差额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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