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攀办发〔2012〕69号
颁布日期:2012-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12〕69号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从2012统筹年度起,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40元,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220元/人·年调整为260元/人·年,其中: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纳20元;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440元/人·年调整为480元/人·年,其中: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纳240元。

二、提高居民医保特殊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

(一)在校大学生、学生儿童中特殊人群的补助标准

1.持有《攀枝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250元、城市医疗救助金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0元,个人不缴费。

2.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含普通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260元,个人不缴费。

3.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分别补助250元,城市医疗救助金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0元,个人不缴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由政府财政补助250元、所在院校补助10元,个人不缴费。

(二)其他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中特殊人群的补助标准

1.持有《低保证》的三无对象、重点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450元、城市医疗救助金补助30元,个人不缴费。

2.持有《低保证》的一般困难、临时困难家庭,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340元、城市医疗救助金补助40元,个人缴纳100元。其中,持有《残疾证》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340元、城市医疗救助金补助40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个人缴纳50元。

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320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个人缴纳110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政府财政补助300元,个人缴纳180元。

上述政府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三、提高医保待遇

(一)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7万元调整到30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提高学生儿童特殊重大疾病医疗待遇水平

1.学生儿童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疾病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标准;

2.提高学生儿童脑瘫康复治疗报销比例,其进行脑瘫康复住院治疗及特殊门诊治疗视同住院费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0%;

3.将学生儿童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罕见疾病纳入居民医保特殊门诊视同住院费报销范围,同时对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等疾病住院治疗及特殊门诊治疗视同住院费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0%。

四、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政府财政补助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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