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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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相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
(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着力推进林业保险产品创新,稳步拓宽覆盖面,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督促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保险协会)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加大市级与县(区)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推进力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的重合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抗风险保障作用的最大效益。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易懂的“三农”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市政府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完善农村保险网点布局。鼓励现有保险机构依托基层政府建立完善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支持各现有保险机构到县(区)域及乡(镇)布网设点,提高保险机构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
二、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
(四)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从费用报销和经济补偿向病前、病中、病后相结合的综合性健康保障管理方向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金融办)
(六)积极参与社保经办服务。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挥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保障水平,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的大病风险分担机制。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保险协会)
三、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七)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支持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大型成套技术设备保险及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科技保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宜宾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八)推动保险服务经济多元化发展。支持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推动扶贫贷款保证保险。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旅游产业保险、物流业保险,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宜宾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商务局)
四、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九)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充分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加大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力度,通过受托、承包等多种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提供收付费、投资、账户管理等服务。对公益性较强、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协会)
(十)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落实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在公立医院等各级医疗机构的覆盖面。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完善我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在重金属、化工、造纸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研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并出台保险服务业为安全生产提供优质服务的新举措。选择部分行业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完善校方责任险制度,加强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推动旅行社、电梯安全等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研究发展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探索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旅游外侨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保险协会)
五、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融资方式
(十一)遴选储备保险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对照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条件,多渠道遴选现金流和收益充足、手续齐全、符合保险资金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随着全省保险资金对接重点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等特点,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协会)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建立推动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项目的引导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给予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通过特许经营或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保险机构的资金参与我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保险业参与我市PPP项目试点,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协会)
六、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十三)积极参与我省巨灾保险试点。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引导保险公司研究开发住房地震保险产品并提供服务,逐步探索建立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害保险制度,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防震减灾局)
(十四)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按照“直接保险—再保险—巨灾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的总体框架,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发挥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作用,实现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地震损失补偿模式向“政府+市场”补偿模式转变。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财政局)
(十五)建立保费补贴分担机制。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担保费财政补贴,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促进住房地震保险可持续运行,推动试点地区形成减灾救灾良性发展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
七、夯实保险服务业发展基础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宜宾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险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城乡住房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保险协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保险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要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市上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协会)
(十七)落实和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财政厅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担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重点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保险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体系,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专门的保险节目或栏目,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教育,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畅通保险消费者反映诉求渠道,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法院、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
(十九)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自律与服务,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强化对寿险集中满期给付、非正常集中退保等风险的监测排查力度。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共同规范涉保理赔司法鉴定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风险处置化解的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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