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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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由于极端气候、地震和工程建设等影响因素,地质灾害频发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地质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是党和政府保民生的根本所在。我市地处四川盆地南缘与云贵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环境脆弱,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时有发生,矿区地面开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益加剧。据统计,目前全市已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921处,严重威胁着4.17万余人生命和近7.22亿元资产的安全,切实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二)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加之地质环境条件在空间上的差异和气象条件在时空方面的变化,各类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全市地质灾害呈点多面广、隐蔽性和突发性强等特点,已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做好长期防灾抗灾工作准备。
二、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按照“积极治理、合理避让、安全第一”的总体要求,着力提高全市人民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完成各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任务,系统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力争在省政府的支持下完成我市已发现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进一步提升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水平,使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基本建成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系统、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完成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和防灾减灾工作体系功能显著提升,人为破坏地质环境或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符合宜宾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人员机构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技术保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辖区内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50个以下的区县,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50个(含50个)—100个的区县,要配备3名以上专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100个及以上的区县,要配备4名以上专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二)尽快建立稳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自然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产生的经费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支出。各地应积极向国家、省上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同时应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调查、应急抢险、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等,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强化监管责任,避免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避免因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要坚决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因当地政府对工程建设监管不力从而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我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我市地处川南地质灾害易发区,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深入、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尽快组织力量对已查明的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地质条件复杂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详细勘查,积极争取纳入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纳入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二)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建设。
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积极协作,构建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精度、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其主动预防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密滑坡报警器、裂缝伸缩仪、自动雨量计等简易监测设备的布设并加强设备的更新维护,在重点区域内影响大、规模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逐步建立完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的布设。
(三)加快推进专职监测员队伍建设。
各地要在健全群测群防队伍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的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的建设,将专职监测员补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合理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根据各隐患点灾害规模、威胁人数,地形地貌条件等具体情况,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聘用1—3名专职监测人员,开展汛期24小时监测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专职监测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专职监测员防灾知识水平和监测基本技能,让专职监测员在搞好监测工作的同时能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到受威胁群众。
(四)加快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整合各方资金,加快推动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行主动避让,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提前主动避让至安全地带的群众给予生活补助。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五)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进度,尽快构建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对长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应激励政策,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六)加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等基础工作,积极争取将我市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且不符合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分期开展工程治理。
(七)果断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突发、高危,且一时难以治理或难以开展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果断开展应急排除危险。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八)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统筹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合理配备救灾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为各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九)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培训范围,根据不同人群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各部门及各工程建设单位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区县每年汛前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负责并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区县、乡镇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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