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促就业、调失业的基本功能,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川人社发〔201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切实贯彻执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
在已建立部分调剂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础上,实行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全额统收统支市级统筹方式。
二、进一步理顺失业保险征缴管理体制
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筹集、分别征收。
(一)2012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原则上要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保持一致,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失业保险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失业保险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2012年1月1日前已在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暂维持不变。
三、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法
(一)2012年1月1日后,新增失业人员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项目、标准、期限和金额,按月编制支付计划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应支付的基金直接划拨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本级和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预留一定额度的失业保险支付周转金,以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2012年1月1日前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发放工作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需资金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结余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
(三)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审批,按征缴管理体制,由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审核,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有关程序拨付。
四、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一)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一的要求编制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二)各区县于每月月底结算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并全额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底汇总结算后全额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年末全部上解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转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2012年1月1日前,市本级和各区县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后,暂留存市本级和各区县,主要用于支付2011年12月31日前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应由本级承担的基金缺口弥补和按相关政策规定的促进就业支出。市本级和区县需要动用历年结余基金,须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五、进一步调整完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办法
(一)市本级和区县在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70%,市本级和区县留存的历年结余基金支付30%。留存的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完毕后,收支缺口全部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二)市本级和区县没有完成当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务产生的收支缺口,由市本级、区县历年结余基金解决。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完毕后,收支缺口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三)市级统筹基金发生收支缺口时,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弥补后仍有缺口的,按照共同承担的原则,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解决50%的资金缺口,市本级缺口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上述缺口弥补办法,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本着公平、合理、共担的原则,根据市级统筹开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六、建立失业保险预警机制
建立和完善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的预警机制,并按省、市要求实施动态分析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失业人员的增减变化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按照省、市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要求,健全完善失业保险管理数据库,尽快实现市、区县实时联网,做到“数据集中管理、统一指标、分级负责;网络安全、畅通、高效;统一应用软件工作流程,统一操作规范”。
八、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将失业保险目标任务纳入考核范围。完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区县政府仍然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以及征收、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责任主体。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不得因完善市级统筹而降低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标准,务必切实保证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对完成任务好,政策执行到位的区县,市上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激励。全市失业保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宜府办发(2010)3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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