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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转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函〔2010〕7 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保险机构:
根据四川保监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增加第三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县的批复》(川保监复〔2009〕426号),我市宜宾县、江安县、筠连县、屏山县、兴文县被列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第三批试点县。为扎实推进该项试点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8〕190号)文件精神,现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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