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号:自府函〔2010〕149号
颁布日期:2010-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函〔201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水平,现就部分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单位的缴费费率由6.5%调整为7.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6%;农民工缴费费率由3%调整为4%。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1年起,将《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09〕5号文印发)和市政府《关于修改〈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自府函〔2010〕122号)中规定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11年缴费基数为25454元。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自然年度征收。

二、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城镇职工高段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5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高段补充医疗保险两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7万元调整为31万元。

(二)将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府发〔2009〕20号)第二条第(一)款具体给付比例中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120000元(含120000元)部分为80%”调整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160000元(含160000元)部分为80%”。

(三)2011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仍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自贡分公司承办,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75元。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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