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人社局发〔2012〕55号
颁布日期:2012-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7号),现就2012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三、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四、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五、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标准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对保险公司已垫付并申报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及时与保险公司结算。

六、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度标准出台后废止。其中,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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