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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津人社局函〔2010〕457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号)有关规定,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10年度、2011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6%;月记账利率为0.3‰。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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