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人社局发〔2009〕30号
颁布日期:2009-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塘沽区医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现就启动初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管理职责

(一)城乡居民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只需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社保中心结算。城乡居民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病联网费用的审核结算由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

(二)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各项垫付医疗费用。

(三)东丽区、津南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类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销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各项垫付医疗费用。

二、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审核结算垫付医疗费流程

(一)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接收行政村、院校、托幼机构和参保人员申报的垫付医疗费申报材料,包括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处方、出院小结、病历或医嘱复印件、就诊记录、相关检查结果等;

(二)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将单据按照日期、费用类别(外地住院、门特、急诊留观、门急诊、其他住院等)分别粘贴到《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费个人申报交接表》上;

(三)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按照新农合垫付医疗费现场审核报销模式予以审核结算;

(四)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登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系统,按照不同医疗费项目(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分别录入费用明细和审核结算结果;

(五)新农合经办部门对已录入、审核的信息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8日前将汇总数据上传至市社保中心,同时报送纸介汇总表;

(六)市社保中心接收到结算数据和纸介汇总表,业务部门汇总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资金划拨,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到区县申报结算数据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拨付到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申报的财务账户。

三、垫付资金的拨付

(一)2009年9月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后,市社保中心应向负责审核结算本区县参保城乡居民垫付医疗费用的新农合经办部门提前拨付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垫付医疗费用的报销。

(二)提前拨付垫付资金的申请流程:

1.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应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用于垫付医疗费用的报销的资金额度,同时申报新农合支出账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确认后,由市社保中心一次性拨付各区县,资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3.区县新农合部门应在新农合支出账户中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垫付医疗费用的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政策上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在经办业务上接受市社保中心指导。

(二)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垫付医疗费用的新农合经办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新农合经办部门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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