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人社局发〔2012〕70号
颁布日期:2012-12-19失效日期:2018-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关于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若干意见

第一条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2〕16号)和《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办发〔2012〕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四条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及区县分中心,负责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划拨、待遇支付等经办管理工作,并指导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区县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简称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区县居民生育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简称乡镇(街)劳服中心)负责以家庭和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市及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学校学生的生育保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第十二条所称生育医疗费是指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参保居民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采取限额、定额和按项目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一)限额付费标准。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200元;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50元。

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130元。

(二)定额付费标准。自然分娩医疗费1500元;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1600元;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医疗费18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医疗费1900元;引产医疗费,在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三级医院800元;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300元;人工流产医疗费15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70元;女性绝育术医疗费500元;男性绝育术医疗费300元。

(三)按项目付费标准。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按照50%比例报销。

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付费。

第五条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并与分娩期出现的各种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居民医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

(一)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三)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居民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四)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对《规定》第十九条所明确的发生在本市定点医院的住院垫付费用,由定点医院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定期上传本院住院信息。

第八条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人员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凭相关材料到乡镇(街)劳服中心申报,乡镇(街)劳服中心受理后,录入生育保险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第九条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发生的费用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其中住院期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条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居民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其它管理和服务问题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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