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 文号:津人社局发〔2012〕71号 ---|---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 文号:津人社局发〔2012〕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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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天津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优化保障层次和规范制度体系,现就本市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规定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参保条件的,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籍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及利息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缴费补贴合并,作为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
三、已经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相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统一城乡居民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仍按照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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