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10〕52号
颁布日期:2010-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

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城

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

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

加5个百分点。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

度。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

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

20元。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

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增加筹资部分由市和区县财

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学生、儿童参保筹资标准不变,其中政府补贴资金由市财政

全额补贴。

二、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

用负担,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

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

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

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

准为每人每年15元,分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

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

机构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

定。

三、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合理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缴费基数按

照市和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

定,筹资比例由5%提高到6%。中央、外地驻津单位中按照公务员

管理的人员,可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

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按照上年度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均医疗费支付水平逐年确定。

四、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在总结按项目付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

定医疗机构预付标准,加强预付基金监管,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

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与医疗服务提供方、

药品供应方的谈判付费机制,并与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相衔接。加

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大力推行定点医疗机构诚信考评

机制,完善医疗费用支出监控措施,加强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

监督检查。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化体系

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医疗保险电子网络信息化

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规范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提升经

办服务能力。全面实行参保缴费网上申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

零售药店联网结算,确保参保人员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刷卡支付结算医疗费用;健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对违规和

其他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实行在线监控。

六、进一步健全医药服务体系

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医药服

务体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

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证参保人员的

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用药,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

担。

七、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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