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9-0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医
疗保险改革要求,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年人均300
元。
(一)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20元,
其中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50元提高到7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仍分为三档,由本人自愿选择。
第一档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470元。其中个人缴
费标准由60元调整为7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180元提高到400元。
第二档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370元调整为700元。其中个人缴
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3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210元提高到400元。
第三档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80元调整为1000元。其中个人
缴费标准由330元调整为6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250元提高到400
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发生的6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50%。
三、调整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
级医院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400元,三级医院
仍为500元。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参保学
生儿童2012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自2011年9月1日开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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