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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新政办发〔2014〕3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退休人员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中养老金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二、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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