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署办〔2013〕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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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为继续巩固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模式标准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统一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要求,为确保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现将“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随时参保缴费,并从次月起享受待遇且享受待遇期十二个月”的参保缴费政策,调整为限时预收缴费,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1月3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时间,逾期不予办理;其待遇享受期按自然年度执行,即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由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调整为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从参保缴费次月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201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二、调整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
根据《阿克苏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暂行办法》(阿行署办〔2012〕40号)规定,自2012年4月起,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审批流程办理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证,为减轻参保居民经济负担,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统一规范管理,现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3年。
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内,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须连续缴费,方可正常享受地区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若未按时缴费或中断缴费者,则停止其享受特殊慢性病种相关待遇。
三、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医疗保险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患者直通车专用证”相关政策
根据《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补充通知》(阿地医改领字〔2006〕4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阿克苏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通知》(阿地医改领字〔2009〕49号)文件中关于“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患者直通车专用证”的相关要求,凡进行器官移植和患有恶性肿瘤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办理了特殊慢性病种医疗证的同时,可申请办理“阿克苏地区城镇医疗保险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患者直通车专用证”,并享受相关待遇。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办理的“阿克苏地区城镇医疗保险器官移植或恶性肿瘤患者直通车专用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须连续缴费,方可正常享受直通车专用证的相关政策;若未按时缴费或中断缴费者,则停止其享受一切相关待遇。
四、调整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相关政策
(一)调整育龄妇女为其胎儿参保的时间。将现行政策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在怀孕满28周至生育前一个月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夫妻双方合影照片及有效身份证明,为其腹中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调整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在确定怀孕之日起至生育前一个月内,即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夫妻双方合影照片及有效身份证明,为其腹中胎儿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完善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怀孕妇女,在为其胎儿办理参保手续后次月起发生意外流产者,可按200元的定额标准享受流产补助。参保者须在4个月内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流产补助的审核给付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以上调整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文件执行。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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