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阿勒泰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0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农村人口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保障农牧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通过政府政策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减轻农牧民受灾损失,促进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

(二)市场运作原则;

(三)低保费、低保额、广覆盖原则。

三、运行模式

(一)承保公司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14号)精神及农业保险发展现状,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统一承办地区农业保险业务。

(二)保险范围

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险种包括油料、小麦、玉米、豆类、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

(三)政策支持

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种植业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4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15%,种植户自交保费总额的20%;奶牛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养殖户自交保费总额的20%;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养殖户自交保费总额的20%。

2.资金归集。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农牧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的要求(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或头数),提出年度农业保险预算计划,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函。各县(市)经办机构收取投保户应交保费后,将同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本级经办机构“农险专户”,由县(市)向地区财政部门上报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地区财政部门在确认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汇总全地区农业保险情况,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3.各县(市)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上级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

4.在农村信用社已经有贷款或拟申请贷款的贷款人应参加农业保险。贷款人先投保再申请、先缴足保费再办理贷款。一次性缴足保费的,申请贷款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

四、工作重点

(一)油料、玉米、小麦、豆类保险。投保面以实际种植面积为准,保险责任为油料、小麦、玉米、豆类受到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及附加旱灾(详见条款)。

1.油料、小麦保险的保额为每亩300元,费率5%,如附加旱灾保险责任,保额为主险的50%(即每亩150元),费率3%;玉米、豆类保险的保额为每亩300元,费率7%,如附加旱灾保险责任,保额为主险的50%(即每亩150元),费率3%。

2.保险期限。自每年油料、小麦、玉米、豆类苗齐起,至每年成熟开始收割为止。

3.保费筹措。政策性保险保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植农户等分别承担方式筹措。

4.投保。

(1)投保方式。油料、小麦、玉米、豆类政策性保险以上一年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由各县(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户种植面积明细表。如上一年播种面积与当年实际播种面积有出入,在农作物播种结束后,由当地农业局和保险公司共同核实,报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

(2)保费交纳。农牧户自行承担的20%保费由各乡镇(场)负责按本办法制定的标准向参保农户收取,此项工作将纳入各乡(镇)的年终考核,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收缴工作,所收缴的保费要及时交当地人保财险公司。

承保公司根据实际承担的投保面积和向参保户收取的保费,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补贴保费。由县(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将本县(市)财政补贴的资金划转到承保公司政策性保险专户,并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上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到承保公司政策性保险专户。

(二)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保险责任为能繁母猪、奶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个体直接死亡,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1.保险期限。能繁母猪、奶牛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签订的起讫时间为准。

2.保险金额。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能繁母猪保额为每头1000元,费率为6%;奶牛保额为实际价值的60%投保,费率为7%。

奶牛保险金额参照表

3.投保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核实,报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实际头数投保。

五、出险理赔

(一)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承保期内,如保险责任内发生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旱灾损失率达到70%(含70%)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组织当地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种植物物化成本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及时赔付,确保受灾赔款及时、全额发放到参保农牧户手中,并张榜公布理赔情况。

小麦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表

油料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大豆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二)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承保公司组织当地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对死亡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能繁母猪、奶牛成本对死亡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及时赔付,确保赔款及时、全额落实到参保农牧户手中,并张榜公布理赔情况。

1.发生保险事故时,按每头保险能繁母猪、奶牛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扣除残值)。

2.能繁母猪、奶牛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六、监管工作

在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地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畜牧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文件要求及保险经营机构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一)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分散和转移农业自然风险的重要措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把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全面完成2010年农业保险参保任务。要按照“政府引导、农牧民参保、财政补贴、防保统筹、理赔透明、农牧民受益”的投保模式,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动员、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保费筹措、措施配套等方面的工作,引导和鼓励农牧户、涉农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参加保险,积极探索农业风险防范有效途径,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地区农业保险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市)政府是农业保险的第一责任单位,农业保险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推进。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负责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引导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完善农业保险的具体措施办法,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

(三)人保财险阿勒泰分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简化理赔程序,强化服务意识,解决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问题,认真做好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对发生的灾害要实地查勘、科学定损、及时理赔,防止出现惜赔、缓赔、少赔等行为。保险期满后,要及时向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政策、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当年农业保险经营情况。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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