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地区级统筹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地区级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北屯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障能力,平衡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保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行署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起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地区级统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解地区,支出按预算予以拨付。各县(市)滚存的统筹结余除预留两个月支付额外,全额上解地区,使用时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对于出现基金收支缺口的县(市),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从归集资金中拨付补足两个月支付额。

二、各县(市)参保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以2008年12月份数据为基准,实行地区级统筹。2009年1月以后新增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由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改制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纳入地区级统筹;由企业单位改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实行县(市)级统筹,单独核算,收支缺口由县(市)财政解决。

三、按时足额发放参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对因收不抵支、未兑现部分养老金的县(市),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尽快将差额部分发放到位,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利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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