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卫生局 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

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实施方案

(地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改善乡村医生待遇水平,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功能,保障广大农牧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2〕17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障问题

(一)将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将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参保条件:男性年龄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未满55周岁,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

2.缴费标准: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20%,其中乡村医生个人缴纳8%;各县(市)要通过提高参保乡村医生工资待遇的方式解决剩余的12%,减轻乡村医生负担。从今年起,各县(市)要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缴费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意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在岗的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和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2013年1月1日地区实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男、女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纳入县(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0〕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乡村医生累计缴费满15年正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一)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二)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自2003年6月起开始缴费但不满15年,乡镇卫生院与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延迟退休继续缴费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已经缴费但累计不满15年,参照任何标准都无法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可持劳动合同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停保期间不计算投保年限。重新自谋职业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后,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

(一)具有城镇户口的乡村医生参照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标准。凡1992年10月前参加工作的,应从1992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其原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国家认可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费。其中:1992年10月至1998年12月按阿勒泰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1999年1月以后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缴纳。

(二)具有农村户口的乡村医生按照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标准。从2003年6月起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年6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资金管理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开设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暂存乡村医生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和支出户(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基金超支时由县(市)本级财政解决。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对外公布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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