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2]11号
颁布日期:2012-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府政策支持、农民得实惠和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抵御风险和抗灾自救能力,推进自治州农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运作模式和基本原则

自治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基本原则是“三低一广”,即: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推进。

三、承保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8〕20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自治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函》(新政函〔2007〕186号)中对经办机构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决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下称中华财险巴州分公司)共同办理全州养殖业和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其中中华财险巴州分公司承办的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先行在博湖县试点。

四、保险范围

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棉花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承保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开设工业辣椒、工业番茄等商业保险险种。

五、保费及补贴比例

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州、县市财政补贴15%;农民自缴20%。养殖业:能繁母猪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5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奶牛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0%;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

六、保费筹措

州、县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农户自缴保费渠道由各县市统一安排,对承保农户建立承保台帐,统一收取保费。

七、建立健全防雹减灾共保体系

各县市农业、气象等部门和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共同建立农业防雹减灾共保体系,所需防雹费用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支出。

八、政策性农业保险出险理赔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期内,如果发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和冻害等自然灾害,由承保公司组织当地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灾害发生地的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种植物化成本、养殖保险金额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逐亩逐项查勘定损工作,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内,确保受灾赔款及时、全额发放到参保农户手中。

九、切实做好承保分户台帐建立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承保分户台帐,对投保人姓名、保险标的、种植品种、亩数、投保亩数等作详细记录。承保分户台帐是县市财政局、保险公司申请国家财政补贴和灾后理赔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承保分户台帐,杜绝出现下列情况:一是没有严格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投保,造成种植面积与投保面积不符、赔付难的问题;二是承保农户遗漏或者有意少投保,造成灾后理赔纠纷;三是灾后极度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灾后查勘、定损时发生不合法的高额赔付;四是没有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张榜公示,直接赔付受灾投保的农户手中。政策性农业保险要通过建立投保明细、准确的承保分户台帐,做到帐面和实际种植相符,认真落实投保理赔公示的工作程序,使受灾农民及时得到补偿,恢复生产,增强抗灾能力。

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法规

一是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情况、农业保险要求和本级财力情况,提出农业保险预算计划,认真落实本级参保配套资金及保费补贴资金,及时申请中央、自治区的保费补贴,保证当年保险业务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到位。二是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市财政根据承保合同向自治州财政申报,补贴资金到位后,按时足额拨入保险公司专户。投保人保费和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在以县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承保合同时一并交纳,交纳后合同生效,保费及补贴资金严禁挪用。三是承保合同签订前必须完成承保分户台帐的建立,并张榜公示,明确投保人、投保种类、面积(头数)、投保交费金额等。四是灾情发生后,应按照合理、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和保险条款的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组,比照台帐确定投保人受损的面积(头数),对照保险条款,张榜公示后向受灾农民发放赔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五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州、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要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财政局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六是人保财险巴州分公司、中华财险巴州分公司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承保、查勘、赔付等机制,对农业保险业务中具体问题作出规范解释,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农民明明白白参保。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州、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其他事宜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委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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