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1]4号
颁布日期:2011-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患者

医疗负担,完善医保政策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床位费标

准。其中:一级医疗机构由每人每天每床7元调整为19元,二级医疗

机构由每人每天每床9元调整为25元,三级医疗机构由每人每天每床

11元调整为31元。参保患者实际发生床位费超过标准的,按标准进入

统筹报销范围;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入统筹报销范围。

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床位费标准按照上述政

策进行调整。

二、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1.5万元调整为3万元;

(二)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

由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50%、55%、60%,调整为三级、二级、

一级医疗机构的55%、60%、70%;

(三)增加生育医疗费支出,其中:顺产(含助娩产)300元/人、

剖宫产500元/人;

(四)少年儿童符合规定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按5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五)增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筹资额度,少年儿童每人

每年增加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增加2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解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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