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3]12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看病就医负担,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自治州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55%、60%、70%分别提高至60%、70%、95%。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标准。设置门诊就诊起付线、门诊单次及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符合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每次门诊就诊由个人支付起付线10元,报销比例50%,门诊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40元。同时,废止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2008〕62号)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当年门诊发生的30元以内(含30元)的医疗费用,不结转下年度使用”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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