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3]71号
颁布日期:2013-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推进我州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其中: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项目的费用由80%予以报销提高至90%;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项目的费用由70%予以报销提高至75%;高价材料费用由40%予以报销提高至75%。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后不予报销。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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