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博州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博州政办发〔2014〕21号
颁布日期:2014-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博州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州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自2012年实施以来,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患病,尤其是重特大疾病治疗费用压力,起到了积极的帮扶救助作用。但由于我州参保人员基数小,医疗费用支出逐年增加,原保险缴费标准,已难以保证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全州城乡民政重点救助对象商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城市参保对象每人每年60元、农村参保对象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城市参保对象每人每年100元、农村参保对象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保持三年不变。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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