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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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自治州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农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加快农业发展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农牧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中央、自治区、州和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畜牧、水利、气象、农经、宣传、信用社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自主自愿原则。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主自愿参与保险。
(三)市场运作原则。人保财险公司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积极为参保农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
(四)非盈利原则。坚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单独立账、单独核算,不断完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将年度经营过程中的盈利部分转入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以备大灾之年使用。
(五)“三低一广”原则。坚持低保险、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
(六)分级负责原则。农业保险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推进。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及责任
(一)保险范围。
种植业补贴险种按《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为:小麦、棉花、玉米、水稻、马铃薯、甜菜、大豆、花生、油菜等作物。
养殖业为能繁母猪、奶牛、肉羊保险。
设施农业保险。
种植业、养殖业(含能繁母猪、奶牛)和设施农业保险具体业务在七县市、农业园区开办。肉羊保险在玛纳斯县、木垒县进行试点。
(二)保险责任。
种植业:因无可抗力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肉羊保险还包括狼害、毒草害。
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肉羊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脑(肝、肺)包虫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焦虫病、坏死杆菌病、气肿疽、羊痘、炭疽。
设施农业:因暴雨、洪水、风灾、雹灾、雪灾、强寒流、火灾等造成保险温室或温室内作物受损。
三、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和分担比例及保险期限
(一)保险金额、费率和保费。
种植业: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区、州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确定。其中棉花、马铃薯、甜菜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均为7%,即亩均缴保费42元;玉米、水稻、豆类保险金额为400元/亩,费率均为7%,即亩均缴保费28元;小麦、油料保险金额为560元/亩,费率均为5%,即亩均缴保费28元。
养殖业: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费率为6%,即每头能繁母猪缴保费60元。奶牛保险金额为6000元/头,费率为5%,即每头奶牛缴保费300元。肉羊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品种市场价格的七成确定,纯种公羊保险金额为5000元/只,纯种母羊为3500元/只,高代杂种公羊为2000元/只,二级扩繁母羊1500元/只,费率均为5%,即每只纯种公羊缴保费250元,每只纯种母羊缴保费175元,每只高代杂种公羊缴保费100元,每只二级扩繁母羊缴保费75元。
设施农业:以承保作物生产设施为主,并附加棚内生产物形式参保。温室标准棚造价按1万元/棚(其中棚膜占7%,墙体占25%,草苫或棉被占40%,骨架占28%)为基数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标准棚造价70%确定,即7000元/标准棚(内径50米,跨度7-9米),超过此标准的根据标准进行折算。费率2%,即每个温室标准棚缴保费140元。
棚内种植作物按成本价确定保险金额,高产值类作物6000元,果菜作物4000元,叶菜作物2000元,费率均为5%,即每棚高产作物缴保费300元,每棚果菜作物缴保费200元,每棚叶菜作物缴保费100元。
(二)保费资金分担比例。
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保费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州财政对木垒县补贴5%,木垒县财政承担补贴10%,其他县市及园区财政补贴15%,投保人自缴保费20%。
养殖业: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保费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保费20%。奶牛中央财政补贴保费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州财政补贴5%,县市财政补贴5%,投保人自缴保费10%。肉羊(纯种公羊、纯种母羊、高代杂种公羊、二级扩繁母羊)自治区畜牧厅补贴保费50%,州财政补贴15%,县市财政补贴15%,投保人自缴保费20%。
设施农业:州财政补贴保费30%,县市、园区财政补贴保费45%,农户承担25%。
(三)保险期限。
种植业保险自投保农作物播种起,至成熟开始收获为止。能繁母猪、奶牛不需要申请“四位一体”贷款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需要申请“四位一体”贷款的,保险期限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四位一体”联动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134号)执行。肉羊、设施农业保险期限为一年。
四、政策性保险工作程序
(一)宣传引导。人保财险公司提前印制好农业保险宣传资料。各县市通过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对种养两业保险的种类,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对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保险补贴的范围、标准和保险责任、理赔服务等方面知识进行宣传,做到参保、理赔信息覆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和参保的积极性。
(二)资金归集。农业保险投保人自缴保费部分由各级农村信用社代收(没有申请贷款的农牧民,由经办机构委托各乡镇村委会或农经站代收)。各级农村信用社或被委托机构应与经办机构逐级签订农业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足额交纳保费后,经办机构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生效。在农村信用社已经有贷款或拟申请贷款的贷款人均应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一次性缴足保费的,申请贷款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其中棉花贷款利率下浮5%。
(三)出险理赔。各县市投保农作物在承保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所列自然灾害,人保财险公司会同当地农业等部门专家对灾害发生地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各类农作物的物化成本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并张榜公布理赔详细情况,待核实无误后将受灾赔款全额及时兑现到参保农户手中。各县市投保的能繁母猪、奶牛、肉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人保财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和疫情蔓延,并按照能繁母猪、奶牛、肉羊保险条款对病害情况迅速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
五、保费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管理。
州、县市财政应严格执行当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保费补贴预算。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各级政府核定的当年保费补贴资金规模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除按照自治区《办法》规定执行外,县市财政按照当年本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面积、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肉羊)存栏数测算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于2013年7月中旬报州财政局汇总,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财政部门出具本级配套资金承诺函,并于8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作为下年度全州财政保费补贴预算资金的基数。
各级财政和农牧民投保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审核管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使用。各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拨付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和上级财政下拨的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截留。
(二)保费资金的使用。
1.用于正常灾害事故损失的理赔。
2.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
3.按照《办法》规定,防灾防损费用按年度保费总额的2%提取,由各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专户储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防灾防损费用年度使用计划,报各县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使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4.按照《办法》要求,以上限提取15%的管理费用,其中12%为经办机构管理费用,3%作为各县市、乡镇农经、农技部门对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费用。
5.根据各县市和部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及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经办机构管理费用中列支。
州、县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向本级领导小组汇报具体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
各县市应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人保财险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巨灾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巨灾赔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办机构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自治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市要及时成立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督指导,研究制定当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的险种、保费收取的渠道、运作方式等进行具体的安排和部署,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州、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人保财险公司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各级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广电等部门要与人保财险公司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同时要研究提出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保险需求,制定出台支持措施,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州、县市两级农业、畜牧、水利、财政、林业、气象、农经、宣传、信用社等有关单位应对人保财险公司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县、乡两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农经、农技、畜牧、信用社、人保财险等单位做好投保人保费收缴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等工作。西三县市、园区投保人缴费在4月底前足额到位,东四县市在5月10日前足额到位。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机构和服务网络,将服务触角延伸到乡镇、村,设立乡镇保险营销服务部、乡镇保险服务站和村级保险服务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做好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三)建立评估体系,探索配套措施。成立由农业、畜牧、财政、农经、金融、气象、保险等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灾后检查勘验和灾情损失评估工作,做好重大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和争议调处工作,出具勘验报告,为搞好理赔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政策性保险与财政支农的奖补资金、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参保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帮助参保农户筹集更多的资金发展生产,形成政策和资金合力,放大财政政策效应。
附件:1.自治州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承保方案
2.玛纳斯县木垒县肉羊政策性保险承保方案
附件1
自治州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承保方案
为促进我州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减少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因灾造成的损失,保证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范围
以承保作物生产设施为主,并附加棚内生产物。
二、保险金额
(一)以温室标准棚造价1万元/棚(其中棚膜占7%,墙体占25%,草苫或棉被占40%,骨架占28%)为基数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标准棚造价的70%确定,即7000元/标准棚(内径长50米,跨度7-9米),超过此标准的根据此标准进行折算。
(二)棚内种植作物按成本价确定保险金额,即高产值类6000元(包括林果、花卉、食用菌、育苗等);果菜4000元(包括番茄、辣椒、黄瓜、西甜瓜、西葫芦和茄子等);叶菜2000元(包括韭菜、油白菜、芹菜、甘蓝、茼蒿、香菜等)。
三、保险费率
温室保险费率为2%。
棚内蔬菜费率为5%。
四、保费
(一)温室保险费:7000元×2%=140元/棚。
(二)温室内蔬菜保险费:高产值类6000元,每棚缴保费300元;果菜4000元,每棚缴保费200元;叶菜2000元,每棚缴保费100元。
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以上不同作物保险费标准选择投保。
五、保费资金分担比例
采取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户分别承担方式筹措,分别为州财政补贴保费30%,县市财政补贴保费45%,农户自担25%。即高产值类州财政补贴132元/棚,县市财政补贴198元/棚,生产经营户自缴110元/棚。果菜类州财政补贴102元/棚,县市财政补贴153元/棚,生产经营户自缴85元/棚。叶菜类州财政补贴72元/棚,县市财政补贴108元/棚,生产经营户自缴60元/棚。
六、保险期限
自棚内蔬菜开始种植起,期限为一年。
七、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雪灾、强寒流、火灾造成保险温室或温室内作物受损,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温室内种植蔬菜,因保险温室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原因造成的损失。
八、除外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温室的自然损耗;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未尽事宜以蔬菜大棚保险条款,蔬菜大棚保险附加棚内蔬菜种植保险条款为准)
附件2
玛纳斯县木垒县肉羊政策性保险试点承保方案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确保自治区确定2013年在自治州玛纳斯县、木垒县开展肉羊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养殖户抵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重大病害的能力,降低肉羊生产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范围
将纯种公羊、纯种母羊、高代杂种公羊和二级扩繁母羊纳入保险范围。
二、保险金额
肉羊每只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品种市场价格的七成确定,纯种公羊保险金额为5000元/只、纯种母羊3500元/只、高代杂种公羊2000元/只、二级扩繁母羊1500元/只。
三、保险费率5%。
四、保费
纯种公羊250元/只,纯种母羊175元/只,高代杂种公羊100元/只,二级扩繁母羊75元/只。
五、保费资金分担比例
采取自治区畜牧厅和州、县市财政补贴以及农户分担方式筹措,其中自治区畜牧厅补贴保费50%,州财政补贴保费15%,县市财政补贴保费15%,农户自担保费20%。
六、保险期间和观察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从保险期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羊,免除观察期。
七、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雪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山体滑坡发生后3日内发生的保险羊死亡,且该死亡需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患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脑(肝、肺)包虫病、羊猝狙、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黑疫、沙门氏病菌、李氏杆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焦虫病、坏死杆菌病、气肿疽、羊痘、炭疽;
(五)狼害、毒草害;
(六)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项中列明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八、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羊在疾病观察期内因患有第七条第(四)项中列明的疾病并实施强制扑杀,补贴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
(四)胎产、中暑、淹溺、互斗、被盗、走失、触电;
(五)保险羊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八)年老体弱、繁殖能力低、患疾病属于更新淘汰和屠宰的;
(九)患伤病不及时医治、不认真饲养管理致使加重病情造成死亡的;
(十)为救治保险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十一)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二)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未尽事宜,以羊养殖保险条款为准)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