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2〕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对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各级物价监督部门要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

各级教育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各级民政部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各级税务部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各级财政、农业、农机等部门,在惠农补贴划拨、使用过程中要实行公示制度,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各级水利、电力部门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电费支出。

三、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各级财政、农经部门在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完善制度办法,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和农民负担监督员制度,及时更新内容,标明举报电话,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要结合实际,选择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州级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市和乡镇,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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