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58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疆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年内将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为贯彻落实(新政发〔2011〕5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自治州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之前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合并),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财政、劳动、社保、公安、民政、统计、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偿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落实、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准确把握原则和政策要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依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实施方案,县(市、区)制定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关于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个人缴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各县市要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激励机制,按照多缴多补、长缴多补的原则,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一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在现有最低每人每月100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

三、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一)各县市要根据新政发〔2011〕58号文件要求,按照“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自治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的指导下,制定本县市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由各县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遵循早动手、早准备、早启动、早受益的原则开展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审核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完成,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劳动、社保等部门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估。

(三)各县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按照社保管办分离原则,县市劳动人事局由专人分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市社保局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隶属县市社保局管理,按管理及服务对象1:2300的标准增编和配备工作人员。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州财政和县市财政需追加年度预算,对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必须的启动经费(含办公设备购置、政策宣传资料印刷、表册帐簿的印制等经费)、工作人员经费和专项补贴资金予以保障。

(五)各县市要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的要求,在具体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综合考虑,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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