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提高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哈行署发〔2010〕15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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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0〕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
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新政发〔2010〕34号)精神“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的规定,现结合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就提高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万元
哈密地区2010年上年度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925元,其6倍为19.76万元,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7万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段分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3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4.5万元)三段。在职职工分别按84%、88%、9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分别按90%、92%、94%比例支付。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部分(含3万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提高至9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至94%;3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部分,在职职工支付比例提高至94%,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至98%。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
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8万元,提高至13万元(含13万元),同时取消大额医疗补助金分别按85%、90%的比例支付办法,统一按90%的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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