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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1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居民看病经济负担,经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人员范围
参加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员。
二、调整待遇标准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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