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居民看病经济负担,经行署研究,决定调整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涉及人员范围

参加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员。

二、调整待遇标准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在的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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