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0〕9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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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通知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业: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68号
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
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较早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问题,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就对上述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资金筹措
实施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对南疆三地州及其他地区的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人员身份认定和困难企业界定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行办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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