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0〕18 号
颁布日期:2010-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制定的《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增强地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以不赢利为目的的原则;

(三)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

(四)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

(五)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保险范围的原则。

二、承保范围

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覆盖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以及石油、铁路、煤矿等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2010年在已开展能繁母猪、奶牛、棉花、玉米、小麦、哈密红枣等保险的基础上,再在地区范围内开办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在遭受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个体死亡以及直接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相关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承保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加快建立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原则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办理。

四、保险费筹措

(一)能繁母猪保险

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1000元/口,保险费确定为60元/口。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养殖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50%计每头3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计每头12元。为保证养殖户自缴部分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二)奶牛保险

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6000元/头,保险费确定为360元/头。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养殖(场)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补贴30%,地区和县(市)根据财政情况按比例补贴30%,养殖(场)户承担10%。为保证养殖场(户)自缴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1.哈密市: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地、市财政按照3:7的比例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其中,地区财政每头补贴32.4元,哈密市财政每头补贴75.6元;奶农自缴保险费10%计每头36元。

2.巴里坤县: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地、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其中,地区财政每头补贴64.8元,巴里坤县财政每头补贴43.2元;奶农自缴保险费10%计每头36元。

3.伊吾县: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地、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08元,其中,地区财政每头补贴32.4元,伊吾县财政每头补贴75.6元;奶农自缴保险费10%计每头36元。

(三)枣棉间作棉花保险

重点在哈密市二轮承包土地投保3万亩,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400元/亩,保险费确定为28元/亩,共计保险费84万元。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植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为保证种植户自筹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哈密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1.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40%,每亩11.2元,3万亩计33.6万元。

2.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25%,每亩7元,3万亩计21万元。

3.地区财政补贴保险费10%,每亩2.8元,3万亩计8.4万元。

4.哈密市财政补贴保险费20%,每亩5.6元,3万亩计16.8万元。

5.种植户自缴保险费5%,每亩1.4元,3万亩计4.2万元。

(四)玉米保险

全地区承保玉米4.6万亩,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280元/亩,保险费率7%合保险费19.6元/亩。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植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为保证种植户自筹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1.哈密市: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40%计每亩7.84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25%计每亩4.9元;地区财政补贴保险费10%计每亩1.96元;哈密市财政补贴保险费20%计每亩3.92元;种植户自缴保险费5%计每亩0.98元。

2.巴里坤县: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40%计每亩7.84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25%计每亩4.9元;地区财政补贴保险费20%计每亩3.92元;巴里坤县财政补贴保险费10%计每亩1.96元;种植户自缴保险费5%计每亩0.98元。

3.伊吾县: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40%计每亩7.84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25%计每亩4.9元;地区财政补贴保险费10%计每亩1.96元;伊吾县财政补贴保险费20%计每亩3.92元;种植户自缴保险费5%计每亩0.98元。

(五)小麦保险

重点在巴里坤县投保小麦6万亩。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300元/亩,保险费率5%合保险费15元/亩,共计保险费90万元。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植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为保证种植户自筹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1.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40%,每亩6元,6万亩计36万元。

2.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25%,每亩3.75元,6万亩计22.5万元。

3.地区财政补贴保险费10%,每亩1.5元,6万亩计9万元。

4.巴里坤县财政补贴保险费20%,每亩3元,6万亩计18万元。

5.种植户自缴保险费5%,每亩0.75元,6万亩计4.5万元。

(六)哈密红枣保险

对近三年新定植的哈密红枣承保5万亩,保险金额确定为200元/亩,保险费率5%合保险费10元/亩,共计保险费50万元。按照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哈密市2007年新定植大枣苗木进行农业保险的通知》(哈地农险领发〔2007〕1号)执行,保险费由哈密市统一从红枣补助款中支付。

(七)设施农业保险

1.2009年以前建设的设施农业大棚(哈密市原城郊乡区域除外)每座造价按1.5万元核定,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每座保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70%,费率4%,即每座设施农业大棚保额1.05万元、保险费420元。保险设施农业大棚的每亩分项保险金额按条款规定分项计赔(以条款为准)。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植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种植户自缴保险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1)地区财政补贴保险费15%计每座63元。

(2)县(市)财政补贴保险费25%计每座105元。

(3)种植户自缴保险费60%计每座252元。

2.2010年新建设施农业大棚每座造价按2万元核定,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每座保额不得超过总造价的70%,费率4%,即每座设施农业大棚保额1.4万元、保险费560元。保险设施农业大棚的每亩分项保险金额按条款规定分项计赔(以条款为准)。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种植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种植户自缴保险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1)地区财政补贴保险费25%计每座140元。

(2)县(市)财政补贴保险费50%计每座280元。

(3)种植户自缴保险费25%计每座140元。

五、保险项目统计管理

(一)能繁母猪、奶牛

由地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会同地区承保公司对各县(市)能繁母猪和奶牛头数进行核实,报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实际投保饲养头数承保。

(二)枣棉间作棉花、玉米、小麦、设施农业

由地区农业局负责,会同地区承保公司对各县(市)棉花、玉米、小麦种植面积和设施农业大棚座数进行核实,报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实际投保面积和座数承保。

(三)哈密红枣

由地区林业局负责,会同地区承保公司对各县(市)红枣种植面积进行核实,报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实际投保面积承保。

六、保险责任确定

根据养殖业、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如下:

(一)种植业

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二)设施农业

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火灾、冻灾、强寒流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养殖业

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冻灾、冰雹。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能繁母猪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4.奶牛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七、财政补助资金划转

各县(市)要及时将本县(市)当年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头数和棉花、玉米、小麦、设施农业大棚、红枣保险面积实际保险费补贴金额报地区财政局;地区财政局将各县(市)保险费补贴金额汇总后,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当年度保险费补贴。

财政补贴保险费由承保公司以实际承保的能繁母猪、奶牛头数,棉花、玉米、小麦、设施农业大棚、红枣面积和应收取的保险费向财政部门申请收缴。各县(市)财政部门对能繁母猪、奶牛、棉花、玉米、小麦、设施农业大棚、红枣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提供的承保头数、面积和应收取的保险费进行核实后,按照政策规定逐级申请地区、自治区和中央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到承保公司。

八、赔偿处理

在能繁母猪、奶牛,棉花、玉米、小麦、设施农业大棚、红枣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养殖户和种植户分别逐级上报县(市)、地区畜牧兽医局、农业局、林业局及承保公司,经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鉴定,协助承保公司按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九、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监管

(一)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能繁母猪、奶牛,棉花、玉米、小麦、设施农业大棚、红枣政策性保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二)地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要配合承保公司,对纳入政策性保险的能繁母猪、奶牛,棉花、玉米、小麦、设施农业大棚、红枣面积、头数进行认真核实,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承保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政策、规定,做好各项保险服务工作,并及时对因遭受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个体死亡以及直接造成损失的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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