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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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1年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简化操作程序,方便各族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08〕94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取消现行转院审批办法,执行转院就医备案制度
(一)参保城镇职工、居民在地区范围内住院就医,可根据病情自主选择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城镇职工、居民转院至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前须到本人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领取备案表。同一种病在一个年度内(元月1日-12月31日)备案一次即可。
(三)参保城镇职工、居民在乌鲁木齐住院就医,须在和田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保城镇职工、居民在其它地州市以及自治区以外其它省市住院就医,须在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参保城镇职工、居民急诊、急救住院未及时备案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本人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六)参保城镇职工、居民到本人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即可。本人因故不能亲往备案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有效材料代为备案。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城镇职工、居民备案申请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一日内未办结的,视为完成备案。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公布监督及投诉电话,从城镇职工、居民及退休职工中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共同对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进行监督和督促。
(九)参保城镇职工、居民在地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出院结算时,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规定结算;在地区以外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出院后持备案表及医疗相关票据到本人所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规定结算。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
人员类别
医院等级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
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和未定等级医院)
90%
二级医院(县市)
80%
二级医院(地区)
70%
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区内其它地州及自治区外其它省市区)
60%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不分医院等级,均为85%
不分医院等级
85%
(二)城镇居民
医院等级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和未定等级医院)
85%
二级医院(县市)
75%
二级医院(地区)
70%
三级医院(含自治区、区内其它地州及自治区外其它省市区)
50%
三、调整年最高报销限额
(一)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待遇支付标准由现在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
(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待遇支付标准由现在的3万元调整为4万元。
四、将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所需参保资金,由户口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全额解决。
五、实行城镇居民门诊统筹
(一)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个人帐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进行统筹。
(二)个人新增缴费按未成年人10元、成年人20元的标准,由本人户口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承担;财政补助部分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由本人所在县市财政补助。
(三)参保城镇居民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报销比例为70%,单次门诊总费用应控制在100元以内,单次门诊报销最高限额为70元,不限就诊次数。但在同一日内,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门诊就诊费用。
六、成立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
由行署常务副专员担任组长,行署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地委宣传部、地区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人社局领导担任。
七、行署办公室原下发的《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和行办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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