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调整和田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支付比例等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调整和田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支付比例等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和田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支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和田地区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支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08〕9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13号)要求,结合和田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特制定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住院支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将现行住院起付线标准按照次数比例递减,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次住院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原有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不再执行)。具体标准为:

医院等级

第一次

住院(元)

第二次

住院(元)

第三次

住院(元)

在职职工

一级医院(含未定等级医院)

100

50

30

二级医院(县市)

200

100

50

二级医院(地区)

300

200

150

三级医院

400

300

200

退休职工

300

200

150

第四次以上住院起付线按照第三次标准执行。

(二)调整住院支付比例。将以前按照年龄段和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调整为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年龄分段支付比例(取消原有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就医提高5%自付比例的规定)。具体支付比例为:

人员

类别

医院等级

报销比例

45岁以下(含45岁)

46岁以上

三级医院

75%

80%

二级医院(地区)

80%

85%

二级医院(县市)

85%

90%

一级医院(含未定)

90%

95%

退休职工

95%

(三)调整《三个目录》内自付项目比例。将《三个目录》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至5%,将《三个目录》诊疗目录中的部分支付项目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5%下调至10%,将《三个目录》诊疗目录中的特殊材料项目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下调至15%。

二、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支付比例

对进入大额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在40001元到150000元之间,在《三个目录》内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后,由原来支付比例90%提高到95%,转诊转院的由原来支付比例85%提高到90%。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

(一)起付线的调整。将现行收取住院起付线标准按照次数比例递减(原有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不再执行)。具体标准为:

医院等级

第一次

住院(元)

第二次

住院(元)

第三次

住院(元)

一级医院(含未定等级医院)

60

30

10

二级医院(县市)

100

50

30

二级医院(地区)

200

100

50

三级医院

400

200

100

第四次以上住院起付线按照第三次标准执行。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例。具体为:

人员类别

医院等级

报销比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级医院

75%

二级医院(地区)

80%

二级医院(县市)

85%

一级医院(含未定)

90%

(三)调整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最高待遇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5万元调整到3万元。

(四)新增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城镇居民生育时根据所提供的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生育保险目录在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依照居民住院待遇支付办法按比例支付。

(五)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费用的使用。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医疗费20元可允许在药店购药,结余金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简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办法

参加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地区统筹范围内住院、购药实行“一卡通”,不再受地域限制;在地区统筹范围内直接就医看病,不再办理转院手续和全额垫付现金。各县市之间住院医疗费报销实行统一政策,除自付报销部分由个人支付外,其余报销部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五、以上政策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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