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和行办发〔2009〕7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自治区冬麦播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今年,中央财政调整了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费补贴的比例,中央财政补贴部分由原来的35%提高到40%,自治区财政补贴25%不变,县市财政补贴20%不变,农民自缴部分由原来的20%降低为15%。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紧紧抓住当前中央和自治区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有利时机,下大力气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积极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通过转嫁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确保我地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农牧民持续突破性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大力推广农业保险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地区将在已开办的棉花保险、奶牛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三个主要农业保险险种的基础上,将把小麦纳入我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以此扩大我地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覆盖面,确保粮食作物生产的安全、稳定。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运作模式,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坚决落实保费补贴
各县市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的8月底前逐级上报下年度预算申请。特别是在上报2010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预算时,要将小麦保险费纳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预算内。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绝不能出现因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而被自治区取消所在县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问题。
四、积极引导农牧民参保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牧民自觉投保,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保费补贴,及时缴纳保费,确保我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附:2010年和田地区政策性农险保规模预算规划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保险通知
抄送:地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地区农办、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发改委,财政局、财险和田分公司。
和田行署办公室2009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2010年和田地区政策性农险保规模预算规划
序号
保险险种
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头)
投保数量
(亩、座、头)
单位保险费
(元/亩、头)
中央
补贴资金
自治区
补贴资金
县市财政
补贴资金
农民
自缴资金
合计
保险费
1
棉花
400
363000
28
4065600
2541000
2032800
1524600
10164000
2
小麦
300
800000
15
4800000
3000000
2400000
1800000
12000000
3
能繁母猪
1000
5294
60
158820
95292
0
63528
317640
4
奶牛
5000
2626
300
236340
236340
157560
157560
78780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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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0760
5872632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