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田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09〕54号
颁布日期:2009-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和田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的补充通知

和行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和田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42号)精神,现就我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地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目前只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产和产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延伸到产前(孕期)。

二、在《和田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和行发〔2009〕20号)中实行生育保险待遇定额包干结算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产前(孕期)检查费用,将产前(孕期)检查费用项目实行定额包干结算,结算标准为每人1000元。

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按200元进行产前(孕期)检查补助;四个月以上的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400元进行产前(孕期)检查补助。

四、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产前(孕期)检查补助500元。

五、产前(孕期)检查费用待遇申报和结算,按照《和田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和行发〔2009〕2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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