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和行办发〔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现就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务必紧紧抓住当前中央和自治区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有利时机,下大力气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积极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通过转嫁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确保我地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农牧民持续突破性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运作模式,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大力拓展参保险种。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必须认真抓好棉花、奶牛、能繁母猪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及设施农业保险,同时积极投保小麦、玉米、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确保粮食作物的安全、稳定,保障国计民生。

四、坚决落实保费补贴。各县市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绝不能因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不到位而被自治区取消所在县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五、积极引导农牧民参保。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牧民自觉投保,积极争取国家保费补贴,及时自缴保费,确保我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

附:和田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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