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10] 95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将《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做好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新政发[2010]57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牧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自治区的安排部署,2010年我区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大到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伽师县、岳普湖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从7月1日启动。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予以每人每年50元的补贴,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五、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试点县市按不低于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保人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八、待遇调整

自治区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试点县市也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地方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标准。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什地区分行为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开户行。

十、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新农保基金的监管部门,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改选好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每年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服务

试点县市应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农牧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要将现有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乡镇,以方便农牧民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相关信息查询。

试点县市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新农保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和关系转移资格的初审,以及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

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材料收集上报及发放和基础信息调查采集、养老保险费催缴、新农保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等工作。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选择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解决。

试点县市可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什地区分行为参保人员制发新农保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偏远乡镇、村,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完成新农保缴费及待遇发放等工作,也可运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为新农保服务。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的衔接。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原则上要求将老农保资金连本带息全额退还参保农民,重新办理新农保的参保手续。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试点县市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范围。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应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对在任的村干部,试点县市应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试点县市确定,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三)与农村其他人员相关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优抚对象、三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低保对象按新农保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三、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市要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并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报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首批试点的麦盖提县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尽快补充完善现行实施办法,按以上程序报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十四、政策宣传

建立新农保制度事关各族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推进新农保试点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对新农保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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