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认定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喀署办发[2009] 166号
颁布日期:2009-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认定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8号)精神,现就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认定困难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喀什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新人社函[2009]196号),我区企业2009年内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为1.5%,个人缴纳费率维持不变,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按照新政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并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未拖欠在岗职工工资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填报《喀什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并按申报程序分别报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三、严格控制困难企业数量,依据我区实际在依照条件合理界定“困难企业”的同时,也应严格控制困难企业数量,困难企业所占比例控制在本地区企业20%以内。

四、我区“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初审后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送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区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审核确定后,上报行署审批。地区本级企业由地区相关部门审核,上报行署审批。困难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关注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申报困难企业。

五、“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困难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情况:(1)企业按规定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不裁员或少裁计划等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2)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当前货币资金余额情况;(3)提交申请前3月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据;(4)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5)申请当月应付职工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6)支出预算;(7)填报《喀什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六、补贴期限和补贴项目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补贴期限和补贴项目如下:

(一)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为6个月

(二)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

(三)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

(四)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七、资金来源、使用、审批、拨付和监督

(一)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二)经地区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困难企业”所需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县市及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补贴金额后,再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批。失业保险有结余资金的县市从结余资金中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三)申请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的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审核后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

(四)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拨付和监督工作,并按新劳社函字[2009]100号文件要求,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附:喀什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审批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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