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批转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53号 ---|--- 颁布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关于批转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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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机电井正常运转,降低机井维修成本,人保财险喀什分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投保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安全奖励等事项,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实际,积极与人保财险喀什分公司协商,充分发挥农用机井保险的作用,确保机井完好运行,为农业灌溉提供可靠保障。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喀什地区农用机井保险办法
为了适应我区农用机井发展的需要,确保机井正常运行,降低机井维修成本,增强农田灌溉手段,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农用机井保险办法:
1.投保范围:全地区正常使用的机电井;
2.投保单位和方式: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集中统一投保;
3.保险金额:每口井的实际价值由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
4.保险费率:每口井按参保金额10%的费率,收取保费;
5.保险责任:中国人保财险喀什地区分公司承担的主要责任为:农村机井因火灾、爆炸、盗窃、自然灾害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6.保险期限:自投保当日起一年有效,当年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终止。每口井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井的确定保额;
7.安全奖励:保险期内赔付金额不超过投保单位所交保险费50%的,则保险公司将剩余部分保险费的20%,作为安全管理费用,奖励给投保单位;不超过40%的,将剩余部分保险费的30%,作为安全管理费用,奖励给投保单位;在30%以下的,将剩余部分保险费的40%,作为安全管理费用,奖励给投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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