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克政办发〔2015〕60号
颁布日期:2015-10-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克政办发〔2015〕60号

关于开展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6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

每年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不高于当年筹资总额5%的比例筹资,作为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单独建账,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使用。

三、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即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该标准暂定为30000元)的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四、管理和监督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未按本通知报销兑现的,予以补报兑现。

六、其它事项

1.大病保险的业务经办、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今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资金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相应调整意见,上报批准后实施。

2.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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