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克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4〕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精神,经克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克州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施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统一的发放待遇水平。现将贯彻落实新政发〔2014〕76号文件精神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即中央财政补助5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县(市)财政补助1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三、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四、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400元,补助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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