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4〕119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4〕1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关于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方案》已经克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关于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结合克州大病保险实施情况,对《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调整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5年,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4500元。
二、筹资标准。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为克州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提取。
三、严禁超范围赔付,对《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种类》(附后)规定的费用不得纳入赔付。
四、承办克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理赔机构尽快完成服务平台与社保、新农合报销系统对接联网工作。
附件:
大病保险不予支付种类
1、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急诊;
2、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美容、保健或临床非必须药品、诊疗项目和设施;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价规定;
8、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
9、超过国家、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对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收费价格;
10、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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