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转自治区级医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转自治区级医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

为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根据克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克州人民政府决定提高转自治区级医院就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具体按以下标准提高报销比例:转自治区级医院住院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即: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原72%提高到77%;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原74%提高到79%。在此基础上,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在职公务员报销比例提高到82%,属于公务员身份已退休的人员报销比例提高到84%。其他类别的职工转诊转院报销比例不变。

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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