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09]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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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今年自治区下达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现就加快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进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分析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周密安排工作进程。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加快工作进度,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各县(市)城镇居民参保率年底前要确保达到80%以上。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为推动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协调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要协调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要协调做好残疾人的参保工作。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社区做好具体参保工作,加快参保进度。
三、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要继续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试点成效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多种宣传手段,通过对居民参保受益典型事例的宣传,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的意识,调动各族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确保年底完成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自治区和地区要求,不折不扣地把试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地区将于11月下旬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前往各县(市)督查此项工作。年底前各县(市)政府要将本县(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行署。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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